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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304 號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僅據上訴人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4,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1條第1 項第3款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