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即
- 參加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即被參加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 即被參加人
- 家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參加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27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茲因聲請人具狀主張: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聲請補充判決狀誤載為同年月23日)「民事聲請參加訴訟狀」及99年5 月12(聲請補充判決狀誤載為同年月11日)「民事參加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之參加訴訟答辯聲明第三項均已主張:「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鈞院漏未裁判之,請求准予補充判決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