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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6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60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林虹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60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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