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304 號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僅據上訴人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4,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1條第1 項第3款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