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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

免職等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

原告
廖修寬
被告
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
代表人
戴進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民小學間免職等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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