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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5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世芬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相慶
被告
黃昱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59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8 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相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貳臺沒收。黃昱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社團法人雲林縣觀護協會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貳臺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相慶(藝名慈原)與其妻黃昱甄明知:①龍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德公司)所生產之活力腎氣尿道丸(下稱腎氣尿道丸)、力膚敏,僅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療效;且力膚敏係屬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潛在的影響藥效之處方用藥,須由醫師依病患個人體質觀察,開立對症藥物及用量之處方簽,並由出藥局藥事人員確認,始得使用;並②由不詳公司所生產之苦瓜丹係屬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為具有保健功效之廣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間某日起,迄99年4 月30日被查獲時止,由擔任址設雲林縣北港鎮○○路46號2 樓之慈原藥品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李相慶,向上開公司購買腎氣尿道丸、力膚敏及苦瓜丹、黃昱甄要求其姊黃麗璇(另分案偵辦)申請號碼為0000000000號,作為購買上開商品之服務電話後,再由李相慶利用設於上開處所之廣播設備,製播「慈原健康世界」廣播節目帶,於節目中佯稱上開藥物、食品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功效後,以網路連線之方式,交由如附表所示頻率之電台託播或試撥(託播費用由黃昱甄負責以匯款方式支付),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撥打上開服務電話訂購上開藥物、食品後,再由李相慶、黃昱甄負責將聽眾所訂購之物品,以親自送貨收款,或以郵寄、宅急便寄送,客戶或宅急便公司另將貨款匯至李相慶向吳蒼永(另分案偵辦)所商借,吳蒼永所開立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交付上開藥物食品、收取款項,因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嗣經員警於99年4 月30日上午11時40分許,持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209 號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腎氣尿道丸等藥物一批、申請人為黃麗璇之電話費帳單54張、統一速達客戶對帳單3 疊、匯款單執據1 疊、匯款明細表1 疊、掛號函件執據1 疊、託運單1 疊、劃撥儲金收據1 疊、處分書等公文1 疊、請款單4 張、記事本5 本、藥品廣告申請表1 疊、hinet使用說明6 張、廣播廣告託播單5 張、李相慶所開立之華南銀行、花旗銀行、郵局、彰化銀行存摺各乙本、吳蒼永華南銀行存摺1 本、慈原藥品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存摺1 本、銷貨單4 張、硬碟1 個、便條紙4 張、藥效表31張、電話機3 支、傳真機1 台、電腦主機6 臺、電腦螢幕1 具等物,而循線查獲全情。

三、處罰條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藥物食品名稱│適應症、效能、類│廣播節目所稱療效、功能│查獲時間、電台頻│相關處分書證據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金額│備註              │
│號│            │別              │                      │率              │                      │                  │(新臺幣)│                  │
├─┼──────┼────────┼───────────┼────────┼───────────┼─────────┼─────┼─────────┤
│1 │五寶一路通即│適應症:風濕性關│風濕症1星期至2星期腳就│1.98年10月15日南│1.雲林縣政府99年4 月12│李資富            │5000元。  │1.行政院衛生署許可│
│  │力膚敏      │節炎、痛風性關節│會彎,骨頭酸、抽、痛3 │  投FM105.7。   │  日行政處分書(見99年│(見P257郵局代收貨│          │  證詳細資料乙紙。│
│  │            │炎、支氣管氣喘、│天就見效…血稠、血濁、│2.98年10月24日桃│  度偵字第2159號卷【下│款托運單)        │          │2.李相慶於雲林縣政│
│  │            │藥物過敏、枯草熱│血脂肪高,吃五寶一路通│  園FM94.6。    │  稱偵卷】二第21頁至第├─────────┼─────┤  府98年8月15日行 │
│  │            │、濕疹、蕁麻疹、│會疏通血路、通筋活骨…│                │  22頁)。            │陳彩蓮            │5000元。  │  政處分書之訪談時│
│  │            │、過敏性鼻炎。  │類風濕症,吃五寶一路通│                │2.嘉義縣政府99年1月2日├─────────┼─────┤  坦承五寶一路通即│
│  │            │類別:需由醫師處│一星期就好了,鼻竇炎吃│                │  裁處書(見偵卷二第24│陳麗雲            │5000元。  │  龍德公司所生產之│
│  │            │方使用。        │2服就好,生骨刺吃五寶 │                │  頁至第25頁)。      ├─────────┼─────┤  力膚敏及龍免痛等│
│  │            │                │一路通就改善,免開刀…│                │3.雲林縣政府98年8 月15│楊秀琴            │1000元。  │  處方藥。        │
│  │            │                │預防中風、骨刺、風濕性│                │  日行政處分書(見偵卷│                  │          │                  │
│  │            │                │關節炎、偏頭痛、鼻子過│                │  二第34頁)。        │                  │          │                  │
│  │            │                │敏…。                │                │                      │                  │          │                  │
├─┼──────┼────────┼───────────┼────────┼───────────┼─────────┼─────┼─────────┤
│2 │腎氣尿道丸  │適應症:腎陽不足│攝護腺、尿失禁絕無你的│於98年12月某日至│1.嘉義縣政府99年3月9日│張登財            │2000元。  │1.行政院衛生署中醫│
│  │            │、腰膝痠重、小便│份,5、6年症狀吃3罐就 │99年3月10日間, │  裁處書(見偵卷二第26│                  │          │  藥委員會中藥藥品│
│  │            │不利。          │會痊癒…              │分別在桃園FM93.9│  頁至第27頁)。      ├─────────┼─────┤  許可證查詢資料乙│
│  │            │效能:溫腎化氣、│                      │、101.1、台中FM │                      │呂程靜枝          │5000元。  │  紙。            │
│  │            │利水消腫。      │                      │107.3、彰化103、│                      │                  │          │2.受處分人黃麗璇委│
│  │            │類別:成藥。    │                      │嘉義102.3MHz等節│                      │                  │          │  託黃昱甄到局說明│
│  │            │                │                      │目中播放。      │                      │                  │          │  。              │
├─┼──────┼────────┼───────────┼────────┼───────────┼─────────┼─────┼─────────┤
│3 │苦瓜丹      │無。            │稱苦瓜丹對肝指數高也有│1.於98年8月11日 │1.嘉義縣政府99年1 月2 │蔡東木            │5000元。  │                  │
│  │            │                │效,…苦瓜丹可以消腫、│  20時至21時,在│  日裁處書(見偵卷二第│                  │          │                  │
│  │            │                │降血壓…專治血壓等,  │  新竹FM94.9MHz │  24頁)。            │                  │          │                  │
│  │            │                │                      │  播放。        │2.行政院新聞局99年3 月│                  │          │                  │
│  │            │                │                      │2.於98年9月10日 │  30日行政處分書(見偵│                  │          │                  │
│  │            │                │                      │  12時至13時,在│  卷二第27頁反面至第28│                  │          │                  │
│  │            │                │                      │  宜蘭FM95.5MHz │  頁反面)。          │                  │          │                  │
│  │            │                │                      │  播放。        │3.行政院新聞局98年11月│                  │          │                  │
│  │            │                │                      │3.98年4月21日13 │  25日函(見偵卷二第29│                  │          │                  │
│  │            │                │                      │  時30分至14時,│  頁反面至第30頁)。  │                  │          │                  │
│  │            │                │                      │  於桃園地區93.9│4.雲林縣政府98年9 月30│                  │          │                  │
│  │            │                │                      │  頻道;98年6月 │  日行政處分書(見偵卷│                  │          │                  │
│  │            │                │                      │  27日20時至21時│  二第33頁)。        │                  │          │                  │
│  │            │                │                      │  ,在台南地區FM│                      │                  │          │                  │
│  │            │                │                      │  100.1宣播。   │                      │                  │          │                  │
└─┴──────┴────────┴───────────┴────────┴───────────┴─────────┴─────┴─────────┘
 附表二:扣案電腦主機貳臺(見99年度偵字第2159號卷一第44
         頁被告李相慶圈起來之電腦主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5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