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峯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93號),嗣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峯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峯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2 月21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上開㈠、㈡案件,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07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嗣撤回上訴確定,於98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㈤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六簡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9 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里○○路66號4 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劉峯宇因另犯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為警於99年9 月27日,在臺中市○里區○○路與永興路交岔路口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