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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美利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峯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93號),嗣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峯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峯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2 月21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上開㈠、㈡案件,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07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嗣撤回上訴確定,於98年6 月9 日執行完畢。㈤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六簡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9 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里○○路66號4 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劉峯宇因另犯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為警於99年9 月27日,在臺中市○里區○○路與永興路交岔路口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9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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