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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簡易判決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22日7時30分許     │100 年6月5日中午12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882號         │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10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年7月21日              │100年9月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10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
│判  決├──┼─────────────┼─────────────┤
│      │確定│100年8月8日               │100年9月26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      │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年度執字第2051號          │年度執字第237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