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羿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2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羿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羿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2 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 ├──────┼─────────────┼─────────────┤ │罪 名 │強制性交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11日 │99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 │ │ │同年月19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7538號│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3449│ │年 度 案 號 │ │號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64號 │100 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 │ │事實審├──┼─────────────┼─────────────┤ │ │判決│99年11月30日 │100 年9 月27日 │ │ │日期│ │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64號 │100 年度虎簡字第205 號 │ │判 決├──┼─────────────┼─────────────┤ │ │確定│99年12月27日 │100 年10月24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