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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信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信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施信輝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信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施用第一級毒品 ││ │猥褻之行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99年9月11日 │100年7月30日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年度案號 │字第192 號 │字第1329號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0 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0年度訴字第838 號 ││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5日 │100年11月7日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0 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0 年度訴字第838 號││決├────┼──────────┼──────────┤│ │判決確定│100年10月28日 │100年11月22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 │第2577號 │第275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