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9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k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 │ │ │ │ │ │ │ ├─────┼───────────┼───────────┤ │犯 罪│ 99年8 月24日或25日 │ 97年7月20日8時許 │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29號 │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港簡字第187 號│ 100年度訴字第22號 │ │事├───┼───────────┼───────────┤ │實│判 決│ 99年11月24日 │ 100年3月7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9年12月13日 │ 100年3月7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55號 │100年度執字第77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