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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執助字第3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明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彭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彭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犯   罪   日   期│99年5 月19日                    │99年5 月16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偵字第232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30 號              │99年度訴字第895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 月28日                    │100 年1 月2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30 號              │99年度訴字第895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26日                    │100 年1 月21日                  │
 ├────┴────┼────────────────┴────────────────┤
 │附              註│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