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執助字第3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明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彭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彭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犯 罪 日 期│99年5 月19日 │99年5 月16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偵字第232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30 號 │99年度訴字第895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9 月28日 │100 年1 月2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30 號 │99年度訴字第895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26日 │100 年1 月21日 │ ├────┴────┼────────────────┴────────────────┤ │附 註│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