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俊雄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 罪,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16日8 時許 │99年3 月20日前某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案號 │度毒偵字第645 號 │度偵字第3833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港簡字第117 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8 月27日 │100 年3 月30日 │ ├─┼────┼─────────────┼─────────────┤ │確│ 法院 │ 同 │ 同 │ │定├────┼─────────────┼─────────────┤ │判│ 案號 │ 上 │ 上 │ │決├────┼─────────────┼─────────────┤ │ │判決確定│99年9 月12日 │100 年5 月1 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度執字第1853號(已執畢) │年度執字第109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