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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俊雄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 罪,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曾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16日8 時許        │99年3 月20日前某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案號        │度毒偵字第645 號          │度偵字第3833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港簡字第117 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8 月27日              │100 年3 月30日            │
├─┼────┼─────────────┼─────────────┤
│確│ 法院   │           同             │            同            │
│定├────┼─────────────┼─────────────┤
│判│ 案號   │           上             │            上            │
│決├────┼─────────────┼─────────────┤
│  │判決確定│99年9 月12日              │100 年5 月1 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度執字第1853號(已執畢)  │年度執字第109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