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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輝煌蕭雅毓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憲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憲暐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鄭憲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曾有一次緝獲歸案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因重罪審理及判刑後不到庭或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0 年3 月23日起執行羈押3 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最高法院臺上字第2030號上訴駁回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 年6 月10日雲檢文土100 執助字第382 號函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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