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憲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憲暐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鄭憲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曾有一次緝獲歸案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因重罪審理及判刑後不到庭或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0 年3 月23日起執行羈押3 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最高法院臺上字第2030號上訴駁回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 年6 月10日雲檢文土100 執助字第382 號函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