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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0年度毒偵字第576、6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國勝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其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76、602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其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殘渣袋貳個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參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自製吸食器壹組、吸管貳支、玻璃球(已破碎)壹個、鐵盒子壹個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參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殘渣袋貳個、自製吸食器壹組、吸管貳支、玻璃球(已破碎)壹個、鐵盒子壹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謝其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1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毒偵緝字第96號、94年度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號、97年度六簡字第62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合併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98年7 月3 日假釋,於98年10月7 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六簡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9年6 月8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3 月17日22時許,在雲林縣古坑鄉○○路臺糖養豬場後方產業道路旁之車牌號碼C5-6875 號自小客車上,以將海洛因摻於香煙後點燃,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前時、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0 年3 月17日23時45分許,在前開處所執行巡邏勤務,於前開自小客車上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4324公克)、自製吸食器1 組、吸管2 支、殘渣袋2 個、玻璃球(已破碎)1 個、鐵盒子1 個,經警通知謝其政於100 年3 月21日自行到案,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0年度毒偵字第576、6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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