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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許佩如鍾世芬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威廸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所載「黃威迪」均應更正為「黃威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姓名誤繕,不影響原判決之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