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碧芬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碧芬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碧芬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之民國100 年9 月8 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嫌,並有相關之辯解(如該次訊問筆錄所載)。但查:㈠「美國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ATBFH )」透過被告經營之「致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對外向不特定民眾發行受益憑證招募資金,每案本金數額不等,信託期間為1 年8 月,本金之孳息為20個月期12.5%,於每滿5 個月之當日支付利息3.125 %共計4 次,期滿後取回本金,使不特定民眾將資金投入,並約定比當前銀行之牌告利率高出甚多之利息等情,有相關人證與書證在卷,堪已認定,依照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被告之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收受存款之行為。㈡該受益憑證上面所記載法定擔保人(作為將來履約之擔保)為「可安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皇翔文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棋駿),登記地址為屏東縣鹽埔鄉○○路37號1 樓,經員警實地訪查結果為一農家住所,並非實際運作之公司,有無擔保之能力,不無可疑,被告身為本受益憑證之招募者,對此豈有不知之理?㈢被告供稱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給「美國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ATBFH )」之該管帳戶後,「美國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ATBFH )」又將募集之資金借予臺灣之「駿儒公司」(負責人:林棋駿),即擔保履約之公司與運作此筆募集資金之公司為同一負責人,實有可疑之處,且臺灣民眾將款項匯出美國後,又由美國匯入臺灣,如此舉動,實不尋常,有「左手轉錢給右手之嫌」。㈣檢警偵辦此案,對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被告向他人提及:要匯款給致盛,這是為了艾格蒙組織規範洗錢關係等語,透露了本案有藉款項匯出匯入進行洗錢之嫌疑,其中可能涉及不法。㈤被告提及「美國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ATBFH )」之代表「威廉」迄今下落不明,經本院查證後,發覺案外人羅君江與「ATBFH 」之代理人周煌元(未據起訴)因非法發行受益權證吸金違反銀行法之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判處罪刑在案,該案犯罪手法與本案相類似,又周煌元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通緝中,現尚未緝獲,被告又供稱周煌元即為「威廉」,果爾,本案屬違法吸金之可能性更大大提高,亦可高度懷疑被告為共犯之一。依上各節,足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復認被告否認犯罪,且又本案涉案人數眾多,資金流向複雜,並有重要核心人物「威廉」等人尚未到案,相關資料除可能存在被告經營之「致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外,尚有向相關金融機構查閱之必要,耗時費力,若任令被告在外,被告要與其他共犯串證或湮滅證據,實屬輕而易舉,另依一般人畏懼刑罰之人性來看,被告也確實可能有串證或滅證之行為,故有事實足認其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另查本案違法吸金之數額龐大,對正常金融秩序有莫大之危害,為了能讓偵查檢察官之偵查作為能夠順利進行,自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原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於100 年11月3 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之意見,復核閱卷證後,認本案確實有重要共犯(如林棋駿、周煌元【即威廉】等人)尚未到案,彼此涉案情節與相關資金流向,均有待檢察官細心偵查釐清之,故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續。且檢察官當庭表示讓被告繼續待在看守所,對本案投資人之權益不至於會有影響。是本院斟酌本案蒐證之困難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與被告人權之維護等各因素後,仍認檢察官本案聲請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辯護人當庭提出「美國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ATBFH )」是美國當地合法公司之相關書證,縱令屬實,也不影響本院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之認定,併此陳明。 三、本延長羈押之裁定已於100 年11月3 日當庭宣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2 項之規定,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05 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