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永富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4793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富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