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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38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永富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4793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富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3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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