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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6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陳威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威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
│犯罪日期    │99年7 月16日          │99年7 月16日          │99年8 月2 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9125號    │99年度偵字第912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  │
├─┬────┼───────────┼───────────┼───────────┤
│最│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100年度易緝字第12號   │
│審│        │                      │                      │                      │
│  ├────┼───────────┼───────────┼───────────┤
│  │判決日期│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100 年9 月1 日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882號  │100年度易緝字第12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100 年2 月24日        │100 年2 月24日        │100年9 月1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⒈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確定在案。                            │
│            │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            │  1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