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簡易判決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22日7時30分許 │100 年6月5日中午12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882號 │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10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年7月21日 │100年9月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46號 │10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 │判 決├──┼─────────────┼─────────────┤ │ │確定│100年8月8日 │100年9月26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 │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年度執字第2051號 │年度執字第237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