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字第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 罪│99年11月18日採尿時回溯│99年12月3 日 │ │日 期│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港簡字第12號 │100 年度易字第186 號 │ │事├───┼───────────┼───────────┤ │實│判 決│100年1 月24日 │100年4 月19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100 年3 月29日(撤回上│100年4 月19日 │ │ │定日期│訴)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第832號 │100年度執字第1149號 │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 │ │ │ 本表所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