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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字第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      罪│99年11月18日採尿時回溯│99年12月3 日          │
│日      期│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港簡字第12號  │100 年度易字第186 號  │
│事├───┼───────────┼───────────┤
│實│判  決│100年1 月24日         │100年4 月19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100 年3 月29日(撤回上│100年4 月19日         │
│  │定日期│訴)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0 年度執字第832號   │100年度執字第1149號   │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                      │
│          │  本表所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