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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簡易判決書3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17日11時40分許之採│100 年1 月26日17時採尿時點│100 年3 月16日            │
│            │尿時點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808│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號                        │428 號                    │499 號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港簡字第39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82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98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 年2 月25日            │100 年4 月20日            │100 年5 月1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港簡字第39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82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98號      │
│判  決├──┼─────────────┼─────────────┼─────────────┤
│      │確定│100 年3 月21日            │100 年5 月6 日            │100 年6 月6 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