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威廸
- 選任辯護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所載「黃威迪」均應更正為「黃威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姓名誤繕,不影響原判決之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