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翔懿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斗六簡易庭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101 年度六簡字第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101 年度簡字第8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斗六簡易庭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101 年度六簡字第85號」之記載,顯係「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101 年度簡字第85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照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