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平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88年度執土字第6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平國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平國於民國87年5 月中旬某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81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規定相符,應依同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 分之1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79條之1 第1 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 項規定:「依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在併合執行之情形,其各罪之執行期間即無從區分,不論其執行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在合併之刑期執行完畢前,均不得認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74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於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之情形,倘經假釋出獄,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應合併計算,則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滿前,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平國於87年5 月中旬某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前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819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33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並與其另犯贓物等罪之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共6 年10月,自93年6 月19日發監執行後,於98年6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復因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判決確定後,前揭假釋乃經撤銷,仍有殘刑尚未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101 年8 月16日雲二監教字第1010003752號函、法務部101 年8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72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 份附卷可憑。又本案受刑人於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雖已逾本案所示之罪之刑期,然既已與他案接續執行且經假釋,其執行期間已無從區分,依上述說明,在假釋期間內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則受刑人既被撤銷假釋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宜 雯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