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土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經查受刑人林榮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