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1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陵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順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順英前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0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據此,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刑法第40條之修正理由為:「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 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當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之研討結果參照)。又按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係指因賭博案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遭查獲而扣案之財物而言,是法院於適用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自應依職權調查扣案之財物,是否在賭檯上遭查獲,以為能否適用該條之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85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順英上開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及第268 條規定為由,以100 年度偵字第109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0 年3月21日,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133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1 年3 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付新臺幣3 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 頁至第3 頁),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㈧至㈨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監視器鏡頭與螢幕係要防範小偷而裝設(見警卷第3 頁、100 年度偵字第1090號卷第11頁),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監視器鏡頭與螢幕係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執行搜索扣押之日期並非六合彩開獎日,亦經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5 頁),是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㈨所示之物自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而無刑法第40條、第266 條第2 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㈠  │傳真機                    │6 臺      │林順英      │
 ├──┼─────────────┼─────┼──────┤
 │㈡  │計算機                    │3 臺      │林順英      │
 ├──┼─────────────┼─────┼──────┤
 │㈢  │市內電話機                │2 臺      │林順英      │
 ├──┼─────────────┼─────┼──────┤
 │㈣  │六合彩簽注單              │26張      │林順英      │
 ├──┼─────────────┼─────┼──────┤
 │㈤  │六合彩彩金倍數表          │2 張      │林順英      │
 ├──┼─────────────┼─────┼──────┤
 │㈥  │帳單                      │2 張      │林順英      │
 ├──┼─────────────┼─────┼──────┤
 │㈦  │電腦隨身碟                │1 個      │林順英      │
 ├──┼─────────────┼─────┼──────┤
 │㈧  │監視器鏡頭                │3 個      │林順英      │
 ├──┼─────────────┼─────┼──────┤
 │㈨  │監視器螢幕                │1 個      │林順英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