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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佩如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朝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緝字第3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915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3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維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朝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塑膠鏟管貳支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貳拾小包(驗餘淨重貳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塑膠鏟管貳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拾小包(驗餘淨重貳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鏟管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朝林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7月22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迄89年2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所涉施用毒品罪嫌,並經法院於90年12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其強制戒治雖於91年3月7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法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之裁定後,執行強制戒治殘刑,於92年1月28日期滿,所涉施用毒品罪嫌,亦經法院於91年11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 案接續執行,於93年10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3年12月29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再因竊盜、施用毒品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年、5月、3月確定,嗣經減刑為6月、6月、6月、2月15日、1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97年8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7 年11月4 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6 月18日晚上8 、9 時,在其雲林縣東勢鄉○○村○○街4 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於100 年6 月19日20 時30 分,在上開住處,以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6 月20日7 時50分,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上揭住處內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0小包(驗餘淨重合計2.95公克)及塑膠鏟管2 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4 第 1 項第 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協商判決違反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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