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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孟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年101

月8 日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原判決應│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更正之處│                    │                          │
├────┼──────────┼─────────────┤
│原判決正│於101年3月6日22時許 │於101年4月17日晚間8時30分 │
│本及原本│                    │                          │
│第2 頁第│                    │                          │
│3 行至第│                    │                          │
│4 行    │                    │                          │
├────┼──────────┼─────────────┤
│原判決正│嗣於101 年3 月8 日6 │嗣於101 年4 月19日上午10時│
│本及原本│時30分,經警員持搜索│,因另案為警調查時,      │
│第2 頁第│票前往林孟樟前揭住所│                          │
│6 行至第│執行搜索,並於同日8 │                          │
│7 行    │時許,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