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18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鏜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243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7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蕙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鏜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鏜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2月24下午,在家中以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因另案於100 年12月27日14時35分許,至雲林縣土庫鎮○○里○○鄰○○街82巷5 號周鏜銘住處搜索後,於同日15時許,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