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煒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702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孫煒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孫煒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1月29日7 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974 巷59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100 年11月29日14時10分,在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球吸食器2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