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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宗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906 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宗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叁點零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管壹個、毒品分裝器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宗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9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 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3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並於97年12月1 日,以97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8年7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9年2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8 月4 日下午4 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4 號之住處附近,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鎮○路與明德北路口,因發生交通事故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送驗淨重3.054 公克、驗餘淨重3.048 公克)、玻璃球吸管1 個、毒品分裝器1 支,並於同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宗恒之自白。

(二)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 年10月2 日憲直刑鑑字第1010001367號函所附鑑定書、扣案物品照片。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送驗淨重3.054 公克、驗餘淨重3.048 公克)、玻璃球吸管1 個、毒品分裝器1 支。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之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是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上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應附繕本)。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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