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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孟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孟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查受刑人林孟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林孟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3 月6 日            │101 年4 月17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74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851 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8 號      │101 年度訴字第597 號      │
│      ├───┼─────────────┼─────────────┤
│      │日  期│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8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8 號      │101 年度訴字第597 號      │
│      ├───┼─────────────┼─────────────┤
│      │日  期│101 年7 月17日            │101 年9 月20日            │
├───┴───┼─────────────┴─────────────┤
│  備      註  │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