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7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楊陵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萬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萬發前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月29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4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9年5 月19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2322號駁回再議確定,至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傳真機1 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係指因賭博案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遭查獲而扣案之財物而言,是法院於適用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自應依職權調查扣案之財物,是否在賭檯上遭查獲,以為能否適用該條之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85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萬發上開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刑法第268 條、第266 條第1 項規定為由,以99年度偵字第114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5 月19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23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0 年5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付新臺幣1 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99年6 月24日(99)台童雲字第158 號函、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傳真機1 臺,係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99年度保管字第180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雖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依據,然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