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孟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年101
月8 日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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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應│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更正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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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正│於101年3月6日22時許 │於101年4月17日晚間8時30分 │
│本及原本│ │ │
│第2 頁第│ │ │
│3 行至第│ │ │
│4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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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正│嗣於101 年3 月8 日6 │嗣於101 年4 月19日上午10時│
│本及原本│時30分,經警員持搜索│,因另案為警調查時, │
│第2 頁第│票前往林孟樟前揭住所│ │
│6 行至第│執行搜索,並於同日8 │ │
│7 行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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