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4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朝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之「犯罪時間」欄所載「103 年3月18日」應更正為「102 年3 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 犯罪時間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