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經查受刑人陳建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因受刑人陳建在向聲請人具狀聲請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提起本件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