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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尤開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益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益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益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尤開民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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