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益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益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益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