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智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字第7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智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附表:受刑人楊智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0 年11月15日(聲請書誤載│101 年2 月12日 ││ │為100 年11月16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16│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4733││年度案號 │53號 │號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港簡字第36號 ││實├───┼─────────────┼─────────────┤│審│判 決│101 年3 月12日 │102 年2 月25日 ││ │日 期│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港簡字第36號 ││判├───┼─────────────┼─────────────┤│決│判決確│101 年3 月12日 │102 年3 月26日 ││ │定日期│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緝字第36│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744 ││ │7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