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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智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字第7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智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附表:受刑人楊智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0 年11月15日(聲請書誤載│101 年2 月12日 ││ │為100 年11月16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第16│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4733││年度案號 │53號 │號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港簡字第36號 ││實├───┼─────────────┼─────────────┤│審│判 決│101 年3 月12日 │102 年2 月25日 ││ │日 期│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82號 │102 年度港簡字第36號 ││判├───┼─────────────┼─────────────┤│決│判決確│101 年3 月12日 │102 年3 月26日 ││ │定日期│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緝字第36│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744 ││ │7 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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