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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輝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治平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潘治平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附表編號1 所示有期徒刑4 月、附表編號2 所示有期徒刑3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7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附表編號3 所示有期徒刑3 月、附表編號4 所示有期徒刑4 月,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9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附表:受刑人潘治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犯毀損罪 │犯毀損罪 │犯竊盜罪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 │ │ │ │危害安全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9日 │101年3月29日 │101年2月12日 │101年2月12日 │├──────┼──────────┼──────────┼───────────┼───────────┤│ 偵查機關 │台中地檢101 年度偵字│台中地檢101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17777 號 │第17777 號 │1692號 │1692號 │├─┬────┼──────────┼──────────┼───────────┼───────────┤│最│ 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3732號│101 年度易字第3732號│102 年度易字第297號 │102 年度易字第29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確│ 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3732號│101 年度易字第3732號│102 年度易字第297號 │102 年度易字第297號 ││決├────┼──────────┼──────────┼───────────┼───────────┤│ │判決確 │102年10月14日 │102年10月14日 │102年10月28日 │102年10月28日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台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同左 │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同左 ││ │第12032 號(編號1、│ │2309號(編號3、4已定│ ││ │2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 ││ │刑5 月)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