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沈欣穎 沈伯勳 被 告 劉政鑫 廣元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助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訴字第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尤 開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