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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宗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以:蔡宗原明知「IS(Infinite Stratos)」影片第9 至12話係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普威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普威爾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幫助他人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竟基於幫助他人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之犯意,於附表(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不另引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里○○00○00號之住處,連結上網後,在其向無名小站部落格所申請之「phoenixGOD」帳號內(網址:http://www.wretch.cc/user/phoenixGOD)中,上傳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上開視聽著作之完整盜版影片,供不特定網友點選後觀賞,而公開傳輸上開影片;復提供「複製影片程式碼」之功能,幫助不特定網友點選後得以重製上開視聽著作。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宗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幫助他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照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經達成和解,而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乙節,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侵害著作權和解契約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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