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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文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經查受刑人蔡文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提起本件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