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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2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玫琪陳韋仁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2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柴善翌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被告
王耀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告
沈嘉修
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
被告
陳四川
選任辯護人
高嵐書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被告
林世榮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告
黃正清

      陳惠美

      陳建男

      黃聖憲

      易進鈞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8 頁第6 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2時」,應更正為「102 年10月28日12時」;第8 頁第10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8時」,應更正為「102 年10月28日18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6 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2時」,顯係「102 年10月28日12時」之誤寫;第8頁第10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8時」,亦顯係「102 年10月28日18時」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書 記 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2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