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明邦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1、1234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明邦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5 年8 月3 日死亡,死亡原因尚待解剖鑑定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