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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鴻文鍾世芬陳育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明邦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1、1234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明邦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5 年8 月3 日死亡,死亡原因尚待解剖鑑定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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