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柴善翌
- 選任辯護人
- 王漢律師
- 被告
- 王耀田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 被告
- 沈嘉修
- 選任辯護人
- 洪千雅律師
- 被告
- 陳四川
- 選任辯護人
- 高嵐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凱傑律師
- 被告
- 林世榮
- 選任辯護人
- 呂維凱律師
- 被告
- 黃正清
陳惠美
陳建男
黃聖憲
易進鈞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8 頁第6 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2時」,應更正為「102 年10月28日12時」;第8 頁第10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8時」,應更正為「102 年10月28日18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6 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2時」,顯係「102 年10月28日12時」之誤寫;第8頁第10行所載之「103 年10月28日18時」,亦顯係「102 年10月28日18時」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