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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鴻文陳育良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105年度訴字第5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祖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部分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27所犯罪名與宣告刑欄之「洪靖傑」應更正為「周祖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周祖祥所涉違反藥事法部分,係認定其成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此已於主文欄中諭知甚明,並於理由欄㈡敘明所憑證據及理由,因本案被告所涉罪數龐雜,本院對於被告所論處各罪之具體內容,均另以附表表示,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27所犯罪名與宣告刑欄之被告人名,本院誤寫為受讓者「洪靖傑」,基於上開說明,此係顯然之文字誤寫,是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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