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 被告
- 李威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勘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威德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77 號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惟判決恐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虞,擬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前聲請交付筆錄影本,業經准許,為求慎重其事,聲請勘驗證人李東禧於104年1月30日、7月30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等語。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被告李威德有罪部分,業於105 年10月3 日確定,被告李威德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本院勘驗證人偵訊光碟,尚無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