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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陵萍盧伯璋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被告
李威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勘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威德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77 號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惟判決恐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虞,擬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前聲請交付筆錄影本,業經准許,為求慎重其事,聲請勘驗證人李東禧於104年1月30日、7月30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等語。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被告李威德有罪部分,業於105 年10月3 日確定,被告李威德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本院勘驗證人偵訊光碟,尚無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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