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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輝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至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 105 年度執字第 1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至雄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李至雄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踰越門扇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104 年 1 月 19 日   │103 年10月8 日      │104 年 7 月 20 日為 │
│            │                    │                    │警採尿回溯 96 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 104 年度毒 │雲林地檢 104 年度偵 │雲林地檢 104 年度毒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 549 號       │字第1994號          │偵字第1160號        │
├─┬────┼──────────┼──────────┼──────────┤
│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 案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 123│104年度易字第353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 218│
│實│        │號                  │                    │號                  │
│審├────┼──────────┼──────────┼──────────┤
│  │ 判決   │104 年6 月30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11月24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確├────┼──────────┼──────────┼──────────┤
│定│ 案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 123│104年度易字第353號  │104 年度虎簡字第 218│
│判│        │號                  │                    │號                  │
│決├────┼──────────┼──────────┼──────────┤
│  │判決確  │104 年7 月29日      │104 年9 月9 日      │104 年12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 104 年度執 │雲林地檢 104 年度執 │雲林地檢 105 年度執 │
│            │字第2060號          │字第2532號          │字第276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 5 月 8日     │104 年7 月24日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 104 年度毒 │同左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 993、第 1113 │                    │                    │
│            │號                  │                    │                    │
├─┬────┼──────────┼──────────┼──────────┤
│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事│ 案號   │105 年度易緝字第 4  │同左                │                    │
│實│        │號                  │                    │                    │
│審├────┼──────────┼──────────┼──────────┤
│  │ 判決   │105 年5 月23日      │同左                │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定│ 案號   │105 年度易緝字第 4  │同左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  │105 年6 月13日      │同左                │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 105 年度執 │同左                │                    │
│            │字第1684號(編號 4  │                    │                    │
│            │、5 已經上開確定判決│                    │                    │
│            │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                    │
│            │年 2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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