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 被告
- 陳信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成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信成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故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由本院通緝到案,認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又考量被告前以電話聯絡本院書記官表示其在臺中工作,但於通緝到案時,卻表示其在臺南工作,且被告於通緝到案前經警盤查時,謊報身分證字號,而通緝到案時,身上被查獲持有毒品數包,是綜上各情,被告顯有逃避司法程序之情形,且被告既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日後亦可能因為施用毒品之需求,而不到案接受司法程序之進行,故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司法程序,為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6 年3 月22日起羈押3 月。其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6 月21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06 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